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有效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三)具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能力;(四)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试验的经费占本年度销售收入的3%以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