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一)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二)已完成实验室试验进入中试阶段的科技项目;(三)重点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四)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配套项目;(六)其他基础性或者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