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