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