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