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五)对信访人持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