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第十八条已废止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