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