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