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繁殖或销售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