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