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