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和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负责收容遗弃犬、流浪犬、伤人犬及暂扣的犬只,并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