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