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养犬人发现所饲养的犬只有狂犬病等疫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