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养犬人发现所饲养的犬只有狂犬病等疫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