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养犬人每年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