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下列犬只必须圈养:(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大型犬;(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三)需要隔离的病犬;(四)种犬及待售犬;(五)途经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