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养犬人丢失犬只准养证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办。犬只准养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准养证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