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并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