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提供犬只当年的免疫证明。年检时间、地点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