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到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