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到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