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