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县(区)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