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