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