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绩效管理工作。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制定、审核绩效计划;(二)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三)受理、复核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