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绩效管理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审核绩效计划;

(二)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受理、复核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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