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九条有效设立农民合作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