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条有效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其冠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