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