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政策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资本、劳务等方面合作,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销售、农资供应等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