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农民合作社,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