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资本、劳务等方面合作,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销售、农资供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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