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合作社登记提供指导和帮助。自农民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布。

农民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等免收工本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