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农民合作社融资提供服务。

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