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级分类标准,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并实行分类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