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民合作社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农民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侵犯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