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未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合作社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