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补助或者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当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与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共同构成可分配盈余二次分配的依据。

农民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量化到成员份额内的财产不予清退,应当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