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农民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所发生的交易量(额),应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可分配盈余返还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本社成员与本社所发生的交易量(额),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