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民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获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监督。

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