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四条有效农民合作社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对成员的生产技能培训,组织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和供应,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组织开展农产品营销活动,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