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有效农民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