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