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县市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