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受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