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按以下规定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按相关要求自行负责。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