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