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