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捐献给国家的;(四)从事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发掘、收集、管理、整理、研究、展示、演出、传承、教学、宣传、出版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