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利用和开发民族文化遗产,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开发具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产品,对于具有独创性,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应当予以扶持。

鼓励和支持自治州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民族文化产业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民族文化遗产开发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